國市監認證規〔202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水務)廳(局)、商務主管部門、能源局、郵政管理局,各綠色產品認證機構:
為加快構建完善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規范綠色產品認證活動和綠色產品標識使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修訂了《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并將名稱修改為《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商務部
國家能源局
國家郵政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規范綠色產品認證活動以及綠色產品標識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以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的意見》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產品,是指產品的資源、能源、環境、品質等綠色屬性符合相關評價標準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綠色產品認證,包括綠色產品全項認證、綠色產品分項認證。
綠色產品全項認證是指認證機構對產品的全部綠色屬性,是否符合綠色產品評價標準實施的合格評定活動;綠色產品分項認證是指認證機構對產品的部分綠色屬性,是否符合綠色產品評價標準實施的合格評定活動。
本辦法所稱綠色產品標識,是指產品通過綠色產品認證方式獲得,證明產品符合綠色產品評價標準的合格評定標識。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綠色產品認證活動,使用綠色產品標識,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建立實施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統一產品目錄,統一評價標準,統一認證規則,統一產品標識。
第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綠色產品認證工作,涉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能源局、國家郵政局等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推動綠色產品認證結果采信、綠色產品推廣使用等工作。
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綠色產品認證活動、認證結果和綠色產品標識的監督管理,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會同地方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信息平臺,發布綠色產品相關政策法規、產品目錄、實施機構、認證依據標準、認證實施規則、認證結果及采信狀況等信息,發布綠色產品相關優秀案例,傳播綠色發展理念,倡導綠色消費,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七條 市場監管總局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國際合作。
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國際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家對外簽署的國際合作協議框架內進行。
第二章 認證體系
第八條 根據產品的資源、能源、環境、品質等綠色屬性、產業基礎、消費需求,綠色產品認證體系實行分類認證管理,包括全項認證、分項認證。
第九條 綠色產品認證目錄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發布,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
綠色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發布,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 綠色產品認證目錄原則上參照國家標準GB/T 7635系列標準劃分具體產品類別。
第十一條 目錄內的每類綠色產品,設立一項全項認證。
對尚無全項認證或者全項認證不能滿足行業管理或者市場需求的,可設立分項認證,包括單屬性分項認證、多屬性分項認證。
單屬性分項認證涉及一項綠色屬性,每類產品每項綠色屬性設立一項單屬性分項認證;多屬性分項認證涉及兩項及以上綠色屬性,每類產品設立一項多屬性分項認證。
第十二條 對于同類綠色產品,全項認證、分項認證應當形成綠色屬性梯次。
全項認證,其每項綠色屬性的評價項目和指標限值應當不低于同類產品分項認證要求。
多屬性分項認證,其每項綠色屬性的評價項目和指標限值應當不低于同類產品單屬性分項認證要求。
第十三條 同類綠色產品相同綠色屬性的評價項目和指標限值應當相互協調,便于全項認證與分項認證之間、不同分項認證之間相互采信認證結果,避免重復檢測和認證。
第十四條 從事綠色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具備相關認證認可行業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和管理能力。
綠色產品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經市場監管總局批準。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從事綠色產品認證相關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符合檢測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備相關認證認可行業標準規定的技術能力。
第十六條 生產者對其生產的獲證產品持續符合綠色產品標準負責。
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相關規定,從事認證活動、與認證相關的檢測活動,認證機構、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認證、檢測結果負責。
認證機構、檢測機構為不同法人時,雙方應當簽署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組建綠色產品認證技術委員會,并根據需要分設相應領域的技術委員會,協調解決綠色產品認證有關技術問題,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為綠色產品認證體系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綠色產品認證技術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和標準等技術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生產企業和用戶的代表和專家組成。
第三章 認證實施
第十八條 認證委托人可以自愿選擇具備綠色產品認證資質的認證機構辦理認證,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認證委托人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經審查符合認證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托后,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安排樣品檢測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條 認證委托人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一致,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認證機構應當委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綠色產品檢測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測結果的真實、準確,并對檢測全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二條 認證機構應當委派具有相應能力的認證檢查員,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完成樣品檢測和現場檢查后,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應當保證認證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并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采取適當合理的方式和頻次,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有效的獲證后監督,確保獲證產品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對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依據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認證證書作出暫停或者撤銷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認證人員管理制度,定期對認證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專業技術能力持續符合相關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認證機構應當依據《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公布相關信息、向市場監管總局報送相關信息、報告。
第二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防范機制,采取設立風險基金或者投保等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綠色產品認證活動可能引發的風險和責任。
第四章 認證證書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統一規定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的基本內容、基本格式,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條 綠色產品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
(二)生產者名稱、地址;
(三)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四)產品名稱和系列、型號、規格;
(五)認證依據;
(六)認證模式;
(七)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八)發證機構;
(九)證書編號;
(十)獲證產品綠色屬性關鍵指標認證信息;
(十一)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綠色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
認證機構應當在認證證書上注明認證證書信息的查詢渠道。
第三十二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針對不同情形,及時作出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的變更、擴展、注銷、暫停或者撤銷的處理決定。
第五章 綠色產品標識
第三十三條 綠色產品標識的基本圖案如下所示:

具體樣式如下:
(一)綠色產品全項認證標識樣式

(二)綠色產品分項認證標識樣式

需要標注中國環境標志、綠色建材分級認證標志等其他識別信息的,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相應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四條 綠色產品標識通常為綠色,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標注后應當清晰可識。
第三十五條 獲得綠色產品認證的產品,可以使用相應的綠色產品標識。
對同時獲得全項認證、分項認證的綠色產品,僅需標注全項認證標識;涉及多家認證機構的,標注全部認證機構標志。
第三十六條 除相關制度方案或者認證機構另行要求外,獲證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印制、模壓等任意制作工藝,在產品本體、銘牌、包裝以及說明書、合格證、光盤等隨附文件的適當位置加施綠色產品標識,同時也可以在操作系統、網絡銷售平臺等顯著位置展示綠色產品標識。
第三十七條 認證機構、獲證企業應當建立綠色產品標識管理制度,確保其正確加施、標注和使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綠色產品認證活動、認證結果和綠色產品標識使用實施監督檢查,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根據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開展綠色產品認證監督檢查;相關行政處罰信息、行政監管信息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于企業名下。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對綠色產品的采信,并依據職責對綠色產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市場監管總局或者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四十條 市場監管總局建立綠色產品認證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加強認證全過程信息采集和信息公開。
第四十一條 對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的投訴舉報,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偽造、變造、冒用、買賣和轉讓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綠色產品標識以及認證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20號)同時廢止。

